维权指南

挖出的文物别再藏了!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2-07-01 来源: 浏览:824

  前不久,内蒙一村民在开车拉着玉米杆路过一片土地时,由于土地塌陷,无意间发现了五件文物,但这位村民并没有将文物上交到相关部门。后来经举报,当地的文化和旅游局找到了这位村民,要求他们上交文物。一开始村民还不承认后来警方介入,再三盘问和查找才找到了这些文物。

  朋友们,私藏文物,面对调查还拒不承认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和第七十四条,在咱们国家境内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发现古文物的时候,该怎么办呢?对此我国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也就是说,当我们发现古文物的要及时向当地有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如果涉及到重要价值的,也就有可能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了。

  所以,朋友们,发现文物应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应有的保护。无意中挖出的文物,偷偷藏起来也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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