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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一火锅店因自助小料内出现活虫被罚款十万元,网友们议论纷纷,认为此事对火锅店的处罚过高。那么,相关法律究竟是怎么说的呢?
本案涉及到的是《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看到,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无论经营收入和范围多大都会受到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违反本法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许可证。生产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和大家说明的是,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火锅店的罚款是行政机关给火锅店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否定性评价与惩罚。本案中消费者如果因此受到了财产或者人身损失,想要获得赔偿,需要另外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主张。
当然,如果火锅店对于处罚不服的,认为处罚过重或者处罚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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