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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吉林四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史上最严核酸令”,通报称对于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不久后,四平市删除了此前的通报,新发布的通报中,之前措施删除了。
为什么删除呢?是因为不合法吗?其实不是,更多的是情理问题,可能是措辞太过严厉。
目前各地关于违反防疫政策处“拘留+罚款”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大多都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叫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关于这个条款的适用,实话实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是有争议。
从理论上来说,疫情防控机关发布的政策肯定属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但是它属不属于“紧急状态”存在理论上的争议。首先是目前我们国家的紧急状态法尚处于立法建议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紧急状态有所描述,但宣告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可见国家对于“紧急状态”的使用是非常慎重的,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应该是与《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到的紧急状态不是一回事,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究竟是什么?怎么界定?其实缺少法律依据的,这就是理论问题。
回到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所以很明显,司法实践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紧急状态”应作通俗意义上的理解,它应该更宽泛,不局限于《宪法》的“紧急状态”。
实践是可以影响立法的,可以预见的是以后立法、修法这一问题肯定会完善。所以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静待疫情退散,让生活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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