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法律的另一种困境:长沙自建房坍塌事故

2022-06-23 来源: 浏览:713

  大家好,热度已过,现在来说一下这起导致53人遇难的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说实话,这个事故发生后我就想说一说自己的看法,考虑了很多,还是想等等,一方面是希望热度过去,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等待调查结论。但是很遗憾,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事故的真实原因,担责的主体也都不是那么的明确。

  今天抛开这起事故本身,说一下背后更深层次也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目前我们国家对城市建房与农村建房是存在着的巨大的管理差距的。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城市住房建设在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有管理机构、监管机构,从房屋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多方面制度比较健全,房屋质量相对有保障。但是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通俗的说就是在城市建房的这一套质量管理体系在农村是不适用的。

  更明确的说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建房是没有单独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要求的,《城乡规划法》中虽然规定农村建房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且在实践中农村建房也要进过申请、审批一系列流程,但是这些审批流程关注点都在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占地,是否符合规划,它更多的是一种流程式的监管,并不对农村自建房质量进行监管,实际上也缺少有效监管手段。

  所以这样的一个现状就导致,农村房屋质量安全无保障,特别是一旦遭遇极端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等,更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特别要说明的是,我不是在一杆子打翻一船人,我们也不能得出农村自建房就一定质量不好的结论。因为任何一个现象的背后都有他特殊的历史成因和基础,农民的经济能力、建房的造价成本、政府监管条件的不具备都是导致农村自建房质量监管法规缺失的客观原因。

  但是基于长沙自建房的这期惨痛事故,我真的认为农村自建房的质量管理至少应该往前迈一步的了,至少对于这起事故中的这类城中村或城郊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性质的用房,应该有更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毕竟在利益面前,人性的贪婪如果不加以规制,就必然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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