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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它是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承包。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由此可见,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不是个人,所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尽管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是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但是签字人是作为农户的代表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承包的主体仍然是农户。计算承包基数时要计算家庭成员的数量,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的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由于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家庭联产承包就不产生继承问题。
但是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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