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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模式由原来的“先审批后征收”改为“先征收后审批”。看着好像只是调换了一下“审批”和“征收”的顺序,但其实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影响还是挺大的。修法后媒体的说法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倒逼地方去更注重失地农户的补偿安置问题,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户的利益。从制度上来说,新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征地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制度,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可以复议诉讼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样的初衷确实没有问题,制度设计上让农民在补偿的问题上能更多的发声,也可以更多的去行使权利。
但是,随着在补偿阶段被征地农民权利的加重,新制度也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的审批环节话语权的减少。土地管理法修改前,由于审批环节前置,对于被征地农户来说省政府、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文是可以复议或者申请裁决的,但新制度实施后审批环节就基本与补偿问题脱钩,换句话说该不该审批,审批的对不对就与被征地农户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其实这里也隐含着另一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减少土地征收审批的法律阻力和现实阻力,以此提高审批效率,让关注点从土地征收的审批合法性转变为土地征收的补偿合法性,这也是一种隐藏效果。
说到这里,我仍然没有回答今天的问题,就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被征地农户来说到底是趋势利好还是更加严峻呢?我只能这么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是不是真正的能够在实践中保护被征地农户的权益,关键还落在地方对于新土地征收制度执行层面的理解与执行,我所知道的是从目前来看,各地对于新土地管理法制度的实施会有各自的方式和模式,花样百出,并不统一,被征收农户应该最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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