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最高法:房屋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被拆迁人应予以证明

2022-06-17 来源: 浏览:1045

  房屋被拆迁,房产证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实际情况是这房屋由于临街早已经改造成门面房,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按照住宅标准补偿?还是按照商业用房标准补偿?

  答案:可以酌定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但被拆迁人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践中,老百姓最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

  裁判依据:霍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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