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被拆迁人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谁也不能限制!

2022-06-16 来源: 浏览:673

  拆迁补偿有三种基本方式: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或者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相结合,由于咱们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指导,往往对怎么做选择十分纠结,这种情况下,征收方能不能单方替被拆迁人做选择?

  答案: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这是行政机关典型的违法情形。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

  裁判依据:何某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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