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面对败诉判决,毛妈妈经营部该不该申请再审?

2022-06-15 来源: 浏览:609

  去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某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收货后,邵某以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邵某的诉求。截止目前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事实是,1、这150份熟食的包装上确实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产品标识;2、邵某也确实是“职业打假人”。

  这个事情争议很大,有人支持邵某的做法,认为生产经营者确实违法,且有故意卖惨的嫌疑。当然也有人同情生产经营者,认为这是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打假。

  其实,这些我都不关注,我更关注的是对于这样一个引发热议的的案件,法院到底会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什么样的有参考价值和教育、警示意义的裁判结论和观点。因为最近几年职业打假问题愈演愈烈,一些人披着打假的外衣,牟取着自己的私利,却大量浪费司法资源,还常常游走在敲诈勒索罪的边缘。食品安全问题是应该严抓严管,但如果要依靠一部人通过打假来实现,这恐怕也是一种悲哀。

  最近,我看到了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一个明显的感受是因为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极为保守和谨慎。所以我认为“毛妈妈经营部”完全有理由申请再审,

  说一下我的观点:

  1、按照食品安全法全篇内容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位、描述, 148条提到的这个食品安全标准该是一个具象、客观、可反复适用的标准,应该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那个食品安全标准。当然食品种类繁多,并非每类食品都有相应的安全标准,那在没有相应标准的情况下也应该以实质危害为标准进行认定,所以148条的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5682号案持同样意见。

  2、基于实质损害的标准,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有证据支撑。比如应该有一个对食品本身的安全性鉴定结论作为认定的依据。这个案子里原告没提供,法院也没查明。

  3、食品安全法148条是食品安全导致的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148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客观事实;2、致人损害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条件成就就可以适用,就该赔。而产品没有标识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范畴的规定,如果查明属实,毛妈妈经营部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接受主管机关处罚。所以在这个案子里,法院其实混淆了管理性规范与侵权性规范,把两者混用,属于张冠李戴。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不区分购买者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即便知假买假,法院也会支持。但除了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外,人民法院应当对购买行为是否有正当目的,是否牟利,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审查。属于正常消费行为的支持十倍赔偿,相反不支持。邵某与毛妈妈经营部的争议不属于食品、药品质量纠纷,所以按该解释第3条在这个案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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