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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报道贵州老人卖9块9的酸菜被“疑似职业打假人”索赔1000元这件事引发网友关注,抖音上两位大咖律师对于到底要不要赔也是观点不同,李律师说这个酸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三无产品不用赔,王律师说这个酸菜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要担责。
我是觉得两位律师是不是把事情搞复杂了,感觉有点跑偏。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我们先回到事件本身,起因就是疑似职业打假人或者普通消费者认为是这酸菜是三无产品索要1000元赔偿,那这个赔偿的依据就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但是根据这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要求赔偿金也好至少要存在两个前提条件,1是这个酸菜确实违反了GB2714-2015酱腌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产生客观损害;所以逻辑就很简单了,谁主张谁举证啊,符合条件就赔,不符合就不赔,没证据也不赔。所以我个人觉得这跟这酸菜要不要食品安全许可没啥直接关系。
其次,关于这个个人腌制的酸菜到底算不算食用农产品以及要不要纳入食品安全许可管理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法律法规的定义范围和实践中行政管理范围的偏差问题。
首先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食用农产品以及初级农产品的描述来看,酸菜这一类的腌制菜应该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的,至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生产这种酸菜、酱菜、腌制菜是需要食品安全许可的,所以你看国内这些卖泡菜、酸菜的企业都是要取得食品安全许可的,从315晚会曝光来看纳入食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还可能还会出问题,要是不纳入岂不乱套。
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又是一个有着5000年农业文明历史的国家,老百姓家家户户都会制作这种酸菜、泡菜、腌制菜,尤其在南方,老百姓自己吃不完的还可能会去集市上去卖一点,我说难听点味道、质量可能比那种大厂家还要好。基于这种文化传统和国情下你说非要去实施什么食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让老百姓卖点酸菜、咸菜什么的都先去办个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现实。所以结论就是从法律上来说酸菜、泡菜这种腌制菜是应该纳入食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但是从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的实践角度说,基于我上面说的那些现状,这种管理又很难实现,所以实践中又会把这种个人制作销售的酸菜、泡菜、咸菜纳入到食用农产品的范畴。总之就是确实存在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的脱节的问题。
当然,即便是个人生产、销售也是有管理要求的,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就规定食用农产品区别不同情况也是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比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同时国家还在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就是所用农产品上市交易都有有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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