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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领域涉税大案不断出现。从某冰、某爽、某娅等等,再到今天又上了头条的“某伦偷逃税案”,这些案件的涉税的金额不断挑动着吃瓜群众的神经。纵观这些大案,税务机关披露的违法事实中都有共同的一种描述叫:“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种行为为什么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呢?今天就给大家通俗的解读一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明星的大部分收入比如演出、影视、代言这些收入的性质都属于“劳务报酬”,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是45%,假如片酬是1000万,如果明星一个人的名义签约,那将近一半的收入是要作为税款上缴了。不行啊,心疼啊,肉疼啊,所以一般会怎么做呢?实践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成立明星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且最好是选择税收洼地,然后以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来签约,把收入款项达到企业对公账户,也就是说把本来性质上属于个人“劳务报酬”的收入变成了企业的经营收入,当然,这其中还会有各种操作手段,比如拆分合同、阴阳合同,成立多个空壳主体来分担税负等等,总之就是达到了实质降低税负的目的。这种方式就叫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
有人就问了,明星成立的这些公司不都是依法成立的吗?税收的优惠不也是政府给的吗?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也没问题啊?到底哪违法了呢?
说的没错,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税收的优惠也都是政府给的,公司签约也没问题。但是在税收征管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经济实质”原则或者叫“实质课税”原则,通俗的说就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会对这些合法形式的背后经济逻辑做进一步的分析,看看是不是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合理的商业逻辑,也会从主观故意、客观手段、行为后果三个层面来判断是不是实质性的存在偷税的行为。很多这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成立只是为了实现开票、避税的目的,这些企业主体中没有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没有相应成本发生,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就存在形式与实质严重背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当然会被认定为虚构业务转变收入性质。
所以一句话,时代不一样了,别老想糊弄过关,税务筹划做的自己都不信,你说你让税务机关怎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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