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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不一定非要打官司,如果双方补偿差距不大,并且也彼此满意,那完全可以就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也规定的非常详细:一般是要在协议中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用一句话总结就是拆迁双方达成的任何条件要明确、具体、要全面,不遗漏的体现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实践中因为补偿安置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最后引发打官司的也比较多,总结一下大致是三种类型,在我看来也是属于三种非常恶心的坑,大家务必要小心防范。
一、签订空白补偿安置协议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什么是空白协议?就是刚才我引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该有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等内容全部都没有,什么补偿条件都不明确,拆迁方只让你签个名。
听着这种事情挺夸张的,不可思议,但是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其实还挺普遍的,一般拆迁方的说辞往往就是:1、签名就行,其他的不用管,会按照政策统一来安排;2、目前政策还没出来,等政策出来以后再填在协议上等等。
怎么说呢?违法的问题也好,风险也好,就不用说了,因为太夸张了。大家记住一句话,一个合法合规的拆迁项目是绝不可能存在空白协议的,他的存在没有任何正当性。
二、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未留存
三、达成的补偿条件没有列入或者没有全面列入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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