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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替代拆迁”不是新鲜事,仅从字面上理解,你就应该知道它是一个负面的评价。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就是在拆迁过程中,为了加快进程,降低成本,部分拆迁方会采取“拆除违章建筑”代替拆迁,即在不能与拆迁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拆迁户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除,以达到拆迁的目的。
严格说它是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在法律层面来说法院通常会认为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那到底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构成“以拆违替代拆迁”?普通老百姓该怎么辨别呢?今天我就教给大家几个简单的维度辨别“以拆违替代拆迁”这种违法行为。
第一,从拆违的时间做判断。
如果您的房子位于城市里或者属于国有土地,就以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判断标准,在征收决定公告前的拆违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具有正当性。但如果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以后实施拆违行为,则具有“以拆违替代拆迁”的嫌疑。
注意:如果您的房子位于农村或者属于集体土地,不用区分公告时间,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只要出现拆违的行为,就具有嫌疑性,您可以继续用下面的方法做判断。
第二,从拆违的背景做判断。
“以拆违替代拆迁”就是先存在拆迁的背景,进而衍生了拆违的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家就要对是否存在拆迁背景做调查和判断。不具有拆迁背景的拆违的行为就是单独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当然不属于“以拆违替代拆迁”。相反,建立在拆迁的背景之下的拆违行为就具有嫌疑性。
第三,从拆违的手段与目的做判断
“以拆违替代拆迁”的本质就是利用拆违的手段达到拆迁的目的,就是“手段”与“目的”的逻辑关系。所以在具有拆迁背景情况下的拆违行为,我们就要看拆违这种手段是基于什么原因而出现?是不是因为拆迁补偿协商差距大、不顺利而出现,如果是那就具有“以拆违替代拆迁”的嫌疑性,相反就没有。
第四,从拆违的结果做判断。
按照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违法性导致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正当的财产权利,其结果是无法取得赔偿和补偿。但在“以拆违替代拆迁”情况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尽管房屋被部分或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依然会取得拆迁补偿,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就具有“以拆违替代拆迁”的高度嫌疑性。
最后,从负责任的角度说,对于“以拆违替代拆迁”的辨别其实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从目的、手段、背景、现象、结果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和判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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