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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该满足的条件,补偿的方式、标准、范围、期限,在实践中还是会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征收双方无法协商,而且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标准最终的补偿结果仍然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导致损失惨重,那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征收人的选择其实就很少了,除了接受这种损失以外就只能在补偿诉讼中去解决。
当然,如果在诉讼中解决,作为被征收人不能只带着一张嘴去,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损失情况要一一举证,也就是说我们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的“损失客观实际发生”的原则,来通过证据一一证明损失的实际情况,同时以此来证明目前给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只要证据到位通过法院的平台以调节或者另行协商的方式是大概率能够多争取一些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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