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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非住宅房屋,比如商业用房、工厂、企业的厂房补偿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实践中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纠纷、争议大体会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给不给补偿的争议,二是怎么给补偿的争议,三是给少了补偿的争议。
我们今天先说给不给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通俗的说就是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的非常少,并且将这部分的立法权给到了地方政府。但是条例的23条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叫“客观发生原则”。 意思就是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是一个客观发生了的事实,只要事实存在就应该补偿,相反则不补偿。
所以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在各地的补偿办法中,往往会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的补偿条件进行规定。由于个各地情况略有不同,所以相应各地的规定也会不同,但大体上都会规定以下几个最基本的条件:
1、房产证上注明为非住宅或者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属于非住宅。
2、有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
3、有税务登记、有纳税凭证或者纳税记录。
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其实是房屋登记的用途是住宅,实际使用是用来经营,但是征收方却不认为可以享有提出停业损失的补偿,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补偿的诉讼过程中通过举证来证明经营行为客观存在,停车停业损失客观的实际产生,这就是我之前提到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客观发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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