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在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了, 被征收人如何确定?

2022-03-25 来源: 浏览:514

  在很多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去世,那么,被征收人还会是房屋所有权人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法条来看,房屋所有权人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但是,由于房屋所有权人在此时已经去世,此时的还没有找到他的“主人”,那么,房屋征收后给予的补偿,谁会是受益人呢?

  对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死亡且涉及继承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征收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规定。当然,在财产继承中也氛围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的存在,死者已经将房屋的分配列在遗嘱中,那么,房屋的继承者认定不会有太大的困难,根据遗嘱变更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可。但是,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法定情形,也会存在多个继承者,继承者们会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者无法协商一致,这时就要求征收人查明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否则不利于征收补偿效率和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稳定。

  因此,关于被征收人的认定,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为避免争议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共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而无需查明继承事项,将所有的继承人均列为被征收人,那么,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继承者们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相关继承人可以就补偿所得自行分配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也可能有人会问,房屋征收补偿有房屋置换,也有货币补偿,在多个继承者对于补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买卖、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买卖协议、合法遗嘱等有效证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提出权利主张的,列为主张权利人。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政府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列明。其他权利人可就补偿所得利益自行分配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因此,在很多房屋征收发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如果死者在遗嘱中列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那么,将归属人列为被征收人。如果没有遗嘱,则产生法定继承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所有继承人对房产处于一个共同共有的状态,征收人可以将他们都列为被征收人。最终得到征收补偿,可以按照各自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若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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