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在民告官案件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一个广泛且朴素的想法就是:希望自己的案件能由更高一级的法院审理,一是法官的水平会更高一些,二是裁判的公平性会更强一些,甚至调解解决纠纷的力度也会大一些。因为基于现在“民告官”案件的司法审判的现状,大家有这种想法也很正常。
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其实是降低了“民告官”案件的审级,其实“喜忧参半”。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由最高院审理“民告官”案件中的有指导意义的大案要案,个人是赞同的,因为这些案件一定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一定是对整个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起到深远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的法官们不应该将大量的时间投入到一般性的案件中,因为这样成本极高。
其实包括在美国也是这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9名大法官,只有极少数的案件能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审理,大量的案件都在下一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就解决了。所以这两个规定,能给最高院减负,同时也统一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
但是,给最高院减负的同时,也有担忧,一是下级法院是不是能担得起这些下放下来案件的公证审理,二是是不是真的能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
在一定程度上,“民告官”案件的实质性化解争议其实比公正性还要重要,但实质性化解争议不能只是一句口号,一个美好的愿望,还需要更多的顶层设计和配套措施予以支持,如果没有这些做背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又如何实现呢?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