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甘肃省陇南市案件:《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应当告知被拆迁人

2022-03-09 来源: 浏览:696

  王先生等4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许可证》延期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7月25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3)陇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的拆许字(2010)第01号《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王先生等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9月2日。此后,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10年8月15日提出延期许可申请,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核准的行政许可。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将内容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在之后参加调解会时得知此核准延期许可,遂提起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的拆许字(2010)第01号《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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