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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南市行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确认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刘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岗(堽)路102号拥有私有房屋一处,用于居住和经营,并拥有房产证。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号称取得拆迁手续,对包括委托人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拆迁,因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谈妥,故双方暂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3年10月14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组织包括警察、拆迁办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及工程机械将委托人房屋强行拆除。委托人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强拆委托人房屋无法定职权,且未经法定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4日对原告刘春燕位于南宁市长岗路102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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