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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3)宿中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判决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沙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泗洪县青阳镇孙何村六组拥有合法房屋。
2012年9月11日,泗洪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将委托人房屋划入此次征收范围。
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泗洪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
委托人不服,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泗洪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洪房征字【2012】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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