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行政机关无权拆除合法房屋,须申请法院执行

2022-03-01 来源: 浏览:1071

  曲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松原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刘伟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9月2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7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曲女士

  代理人:杨强、刘伟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松原市宁江区新区街西18条15号有两处房屋及一处连接建筑;2019年3月25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因委托人未与松原市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1日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决定,对其155.61㎡的房屋仅补偿197,146元,委托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松原市人民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8日径直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8日组织各相关单位人员对原告曲秀英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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