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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王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强制拆除房屋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行终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上诉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
被上诉人:刘先生、王女士
代理律师:郭悦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诉求:确认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徐州市贾汪区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造房屋,面积共计518.42平方米,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6年8月24日,委托人房屋周边贴出一份《屯头片区村庄搬迁公告》,委托人房屋即在该搬迁范围内。大吴办事处即为本次搬迁的实施单位,贾汪国土局为本次搬迁的主管部门。
在未经协商,未告知房屋搬迁补偿的情况下,大吴办事处、贾汪国土局、贾汪区政府于2016年10月20日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针对大吴办事处、贾汪国土局、贾汪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贾汪国土局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后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现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再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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