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强拆主体不明时,推定征收主体为被告

2022-02-25 来源: 浏览:744

  王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房屋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7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行初32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房屋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王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迁房屋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某村拥有一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80平方米,并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4月24日,贾汪区政府作出贾房征[2018]2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称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对权台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委托人所涉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2月10日,在未经任何通知,且委托人尚未与贾汪区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尚未领取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贾汪区政府针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屋内物品一并被毁损。

  委托人认为,贾汪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应依据法定程序,支付合理补偿,房屋系其一家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活资料 ,不应被随意拆除。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四名、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王海(贾.吴.权台六组,地号01-L-683)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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