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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曾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42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确认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强拆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曾先生、曾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诉求:确认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集体建有房屋。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未经合法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经诉讼,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行为违法,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8月2日,委托人向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赔偿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向原告曾广学、曾玉祥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49737.24元(房屋及附属物损失1665060.94元+其他财物损失10万元+征补安置各项费用284676.3元);
二、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广学、曾玉祥返还存放在安置房内的物品;
三、评估费3359元,由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担;
四、驳回原告曾广学、曾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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