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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先生等3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1月2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桂71行初11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韦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9号北湖小区20栋2单元居民,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房屋被列入“北湖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5年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委托拆除公司对已签约交付的房屋进行门窗拆除工作时受到阻拦,街道办在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的授意下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楼道单元门。
2018年12月4日,委托人因不服强制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南府复议〔2019) 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由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对原告韦伟佳、胡盛勇、刘雪芬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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