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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王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1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行初19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刘先生、王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徐州市贾汪区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造房屋,面积共计518.42平方米,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6年8月24日,委托人房屋周边贴出一份《屯头片区村庄搬迁公告》,公告列明搬迁范围为金彭路以东,金浦路以西,超越路以南,贾汪大道(徐贾快速通道)以北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委托人房屋即在该搬迁范围内。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即为本次搬迁的实施单位,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为本次搬迁的主管部门。
在未经协商,未告知房屋搬迁补偿的情况下,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贾汪区国土资源局、贾汪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0日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几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继业、王秀侠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二、确认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拆除原告刘继业、王秀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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