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无证房屋不得草率责令拆除

2022-02-16 来源: 浏览:657

  赖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03行初28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7月26日,委托人见到西乡塘区城管局张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其将委托人所有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委托人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委托人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TL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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