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强拆主体不明确,应推定为征收(地)主体

2022-02-15 来源: 浏览:723

  王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9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行初44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王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村民,在该村有房屋一处,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4月24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2号征收决定》并公告,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7月16日,徐州市贾汪区规划局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认为委托人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其自行拆除;

  2018年10月22日、11月5日,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亮房屋(征收编号B-28)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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