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江苏省泗洪县案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需要具备法定职权

2022-02-12 来源: 浏览:808

  周先生等3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3年6月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3)洪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案,判决涉案房屋征收公告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周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1日,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梅花镇前老村10组、11组、12组以及唐怀新村范围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附属物进行征收。周先生等三户的房屋在公告征收的范围内。

  周先生等认为,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1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周磊、周志江、周志青要求撤销被告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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