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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7月7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最终作出(2014)株政复字第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易永亮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易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住株洲市天元区莲花11队,因株洲市神农城拓展区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项目征拆指挥部张榜认定委托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为违拆面积,委托人为此曾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3月28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规定,在委托人没有收到任何拆除、搬迁、腾地等通知,且未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拆除,给委托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不服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本案行政复议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株洲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易永亮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易永亮对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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