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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委托北京中富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2年11月1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2)歙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决定案,判决撤销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姚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姚先生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拥有49.82平方米土地及185.62平方米的房屋,因歙县建设所需,姚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2年4月,姚先生收到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征收徽城镇旸姚XX户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决定》。
姚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维持该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歙国土征(2012)03号关于征收姚文虎户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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