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浙江省湖州市案件: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经过法定程序

2022-02-07 来源: 浏览:692

  陈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1月1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湖浔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1月29日对陈伟武所有的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办事处彭城自然村123-2号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陈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长兴县太湖街道办事处彭城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房产一处。自2013年3月起,太湖街道办对该区块进行征收和强制拆除。委托人因对征收的合法性以及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11月7日,太湖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称委托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委托人于2013年11月12日之前拆除。

  2013年11月29日,太湖街道办将委托人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彭城某村的房屋强制拆除。后委托人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29日,长兴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

  委托人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太湖街道办拆除其房屋的行为程序不当、实体违法。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1月29日对原告陈伟武所有的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办事处彭城自然村123-2号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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