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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生等5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3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罗先生等5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因王家店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相关单位在委托人房屋门前砌设围墙,将委托人房屋列入征地范围,但此次土地征收未经批准机关批准属于土地违法行为。据此,2013年7月18日委托人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书面《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土地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
2013年7月29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九峰村群众反映当地违法违规征用集体等问题的督办通知书》,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转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2015年5月25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委托人举报的事项在土地法律法规中并无对应的法律责任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罗亚锋等五人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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