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处罚决定应依法送达

2021-12-20 来源: 浏览:732

  黄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2月24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株洲市规划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涉案房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园组,建筑面积167平方米。2010年,因706亩汽车配件厂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安置房屋尚在建设中,委托人修建了涉案房屋作为临时过渡房。株洲市规划局对该建筑进行立案调查。

  2013年12月11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株规罚告字(2013)第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3年12月16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株规划字(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委托人五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委托人不服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

  2014年4月2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湘建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株规罚字(2013)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委托人不服复议决定,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3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株洲市规划局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株规划字(2013)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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