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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河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4月4日强制拆除高泽昌位于兰陵县卞庄镇大城东村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曾在兰陵县卞庄镇大城东村自建养殖场一处。
2014年3月6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4年4月14日,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将委托人的养殖场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认定“违建”的权利,其所有的养殖场尚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合法根据,实为达到征地目的实施的恶意拆迁。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4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高泽昌位于兰陵县卞庄镇大城东村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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