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强制执行决定应有具体被执行人

2021-12-17 来源: 浏览:900

  黄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3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村民。2010年由于委托人位于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元组的房屋所在地实施土地征收,但是迟迟未解决委托人的拆迁补偿问题,后委托人在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建设了6号房屋。

  2013年11月30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第5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房屋为无主违法建设,限该户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案涉房屋。委托人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程序违法,以拆违代替拆迁。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2013年12月强制拆除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原告黄必军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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