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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3年7月23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2)歙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案确认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金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情简介】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委托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房屋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委托人3日内自行将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其房屋系1985年依法向村民小组申报建设,并获得村集体及乡政府的审批许可,经多年维修使用至今,该房屋经合法建造,不存在违法情形。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建函规字[2011]361号责令改正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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