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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凌公司、虎跃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余先生等11户专变停电、销户处置的函》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3行初18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余世学等11户专变停电、销户处置的函》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盛凌公司、虎跃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公司桂林市供电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在象山区上銮塘村内建造工厂,用于加工、销售胶合板、单板、细木工板等,经营手续齐备。
2018年4月,委托人得知象山区人民政府向桂林供电局作出《停电、销户函》,称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要求对黄村地块内违建用户所用专变进行停电、销户处理。两委托人在上述被停电、销户处理范围内,均被断电。
在与象山区人民政府多次交涉无果后,引发本案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余世学等11户专变停电、销户处置的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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