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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8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4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8】10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海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南侧,建筑面积235.6平米,土地面积346.75平米。因旧城改造需要,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8年3月23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合计补偿55.7万元。
因补偿标准争议,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额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8】10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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