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案件: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2021-11-26 来源: 浏览:597

  刘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6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4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7]8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拥有一处住房,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州区政府于2017年6月7日针对委托人房屋作出原政征补[20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此确定对委托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

  委托人认为,原州区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补偿决定书。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公告】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7]8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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