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案件:房屋未按“市场价”评估,补偿决定被撤销

2021-11-24 来源: 浏览:625

  刘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4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7】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固原市原州区拥有一处住房,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建筑面积83.17平方米,用途为营业;

  2015年11月20日,因旧城区改造,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委托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主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委托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7】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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