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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沙湾县水利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5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作出(2018)新4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被告沙湾县水利局于2017年4月29日对原告曾广学作出的《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曾先生
代理人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沙湾县水利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1987年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建房10间,1995年11月2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
2011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作出《关于对金沟河流域规划的批复》。2015年10月9日,沙湾县人民政府启动沙湾县金沟河城镇段生态治理工程,委托人房屋在工程建设范围内。
2017年4月29日,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沙湾县水利局对委托人作出《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17年5月11日前清除障碍物,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清除的,由沙湾县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本案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被告沙湾县水利局于2017年4月29日对原告曾广学作出的《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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