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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42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沙湾县人民政府和被告沙湾县
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曾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拥有一处房屋,并在此居住。2015年10月9日,沙湾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委托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在委托人尚未与沙湾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尚未领取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委托人房屋于2017年5月23日被强行拆除。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和被告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曾广学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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