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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女士、王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4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行终1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8行初15号行政判决; 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政行复决字〔2017〕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及景洪市政府景府征补字〔2017〕第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景洪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牟女士、王先生
代理人: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景洪市人民政府、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景洪市居民,其房屋位于勤海路一处。因孙金巷旧城改造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2015年12月3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因与委托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遂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
经复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让委托人选择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撤销了市政府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并要求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2017年5月5日,景洪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
委托人对重新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有异议,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8行初15号行政判决;
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政行复决字〔2017〕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及景洪市政府景府征补字〔2017〕第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由景洪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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