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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行终12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10号行政判决;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40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复决字﹝2016﹞第16号《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任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某村,房屋为砖混结构,土地面积为476.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643.58平方米。因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因委托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40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决定对委托人补偿608175.00元。
因补偿标准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1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40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撤销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复决字﹝2016﹞第16号《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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