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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天德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2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行初57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丁天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丁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板桥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处房屋,一家居住在此。
2015年4月18日,委托人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委托人到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进行报案,要求立案处理。后因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不作为,委托人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得知,强制拆除房屋系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及洪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
委托人认为,被拆除房屋系一家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被告实施违法强拆的行为于法无据,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
【胜诉结果】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丁天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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