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张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行终30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129号行政判决;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10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张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固原市原州区某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4年3月,原州区政府作出《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迁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
但在征收过程中,因原州区政府补偿标准太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016年12月20日,原州区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6]1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并给予货币补偿。
委托人认为,原州区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1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12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10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