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案件:以政府指导价“评估”,违背“市场价原则”

2021-11-10 来源: 浏览:629

  王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行终30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初133号行政判决;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86《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宁夏固原人,在固原拥有918.28平方米的住宅,土地建设性质为国有。因固原市旧城改造需要,其名下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2014年3月26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委托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12月20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仅补偿80余万元。

  因补偿标准争议,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初1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86《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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