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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行终13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行初17号行政判决;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46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复决字(2016第2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田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建设性质为国有。因固原市旧城改造需要,其名下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2014年3月26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委托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9月9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委托人房屋仅补偿19万。
因补偿标准争议,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行初1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46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撤销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复决字(2016第2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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