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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2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冀11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何政强决(2016)第7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撤销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的大庙村村民。
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9日以委托人逾期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为由,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委托人所建的房屋予以拆除。
委托人不服,于2016年3月28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人民政府的决定。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何政强决(2016)第7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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